泛亚电竞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4年5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国家教委及国家语委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教育委员会撤销行政司,组建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1998年、2009年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和教育部机关文印中心相继并入,中心机构、职能和组织架构基本定型。
自成立以来,中心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党组“政事分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精简机构、提高效益”的总体思路,聚焦为机关办公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职能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拓展后勤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持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保障机关高效平稳运行、改善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时代,中心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深化对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围绕机关事务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思路和建设目标,持续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教育部机关规范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中心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使用教育部机关服务局印章)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机关服务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forLogisticsService,MinistryofEducation,P.R.China(CLS)。
第四条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大胡同35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一)承担部机关国有资产泛亚电竞、土地登记、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管理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承担直属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二)承担机关大院治安防控、平安机关建设、防灾减灾等安全保卫管理和相关应急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大院、自管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担部机关基本建设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承担直属机关及在京直属高校人民防空相关管理工作。
(五)承担部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承担直属机关爱国卫生运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无偿献血等工作。
(七)承担部机关双拥、会议服务保障、图书资料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
(十)承担直属机关节能减排、绿化和机关大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部机关物业、固定电话、配电室等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51号院物业、安保、消防泛亚电竞、防汛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八条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九条中国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单位受教育部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中心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中心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到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三条成立中国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中心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纪检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对中心各项工作进行管理。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特殊情况下,中心副主任受中心主任委托或经教育部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中心主任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主任办公会依据《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事规程》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教育部党组任免。中心处级干部由中心党委聘任,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八条中心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中心各内设机构设正职负责人1人,副职负责人及以下人员协助正职负责人履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部审核同意,中心在“三定”规定批复总量内,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相应配置编制职数。
第二十条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是中心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青年团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在中心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中心保护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中心积极开展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
(一)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三)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中心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一)对外开展合作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中心党委会审议。
(二)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第三十六条中心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要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心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种类、内容、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按相关制度规定落实。
第三十八条中心所属企业管理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围绕中心工作,依法依规举办企业并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十条中心所属企业按照企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中心依法对所属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心资产是指属于中心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泛亚电竞、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中心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中心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中心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符合中心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划转、分立、合并、撤销的,需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